宏观
陕西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见道网 2021-06-25 14:16
  • 管理办法旨在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重大投融资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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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编制下达投资计划,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

第三条基建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为主,重点支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省级给予补助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项目,以及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储备推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重大投融资政策落地等其他重要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定期评估调整基建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持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四条年度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原则上在上年度6月份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单个项目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年度基建资金需求等,打捆项目包括规划建设任务、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建设任务和年度基建资金需求等;

(二)项目实施和申请基建资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类规划、省委省政府工作报告、文件、会议纪要、办文等;

(三)单个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确认书。

第五条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在安排资金年度的9月底前开工建设;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已开工建设;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项目,贴息范围、贴息标准等需已经省政府同意。

第六条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年度基建资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每年1月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其中对打捆项目,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后,再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底前下达完毕。财政部门依照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基建资金的省本级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实行审批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采取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其他方式安排基建资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

第九条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须提供本部门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研究同意的项目;

(二)中央和我省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一)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合并审批的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满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相关编制要求。国家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和报批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有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议书需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附具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要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应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提供的,应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说明。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需由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建设方案审核意见,技术业务用房项目需由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建设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就项目建设方案和筹资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项目开工后,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提供本部门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具变更相关依据文件和支撑材料,项目变更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由于项目变更造成投资概算增加10%或1000万元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就项目变更方案和投资概算重新核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并重新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变更的批复文件需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

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提供本部门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等支撑材料,并提出落实超概资金来源的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调增投资概算超过10%或1000万元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对概算调整书进行评估论证,原则上应商请省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并按照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概算调整书。概算调整书的批复文件需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

对于因本条第二款所列以外的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消防、人民防空、环保、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对结余的基建资金,项目单位应缴回国库。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后,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省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规定。

第四章 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对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建立中期评估工作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后续资金、项目变更审批、概算调整等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不断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对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调整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建立基建资金投资计划评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三十一条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可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基建资金、收回基建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出现深度不够、缺项漏项、设计缺陷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超出投资概算、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将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转载请注明见道网www.seetao.com)见道网战略栏目编辑/许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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