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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实施
见道网 2020-12-31 09:56
  • 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道路机械产品实行强行限制,严格把控生产标准,坚决贯彻实施规定内容,减少碳化物质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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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批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正式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560kW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规定简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GB 20891- 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12/46EU)《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及欧洲非道路第五阶段法规(EU)2016/162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对(EU)1024/2012和(EU)167/2013的修订和对97/68EC的修订和替代》中的部分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自2020年12月1日起, 凡不满足本标准第四阶段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投入使用。(转载请注明见道网 www.seetao.com )见道网机械栏目编辑/邢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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